您好!今天我们来讨论一个大家关心的话题——农业部对养殖用地新规。我们精心整理了2个关于农业部对养殖用地新规的详细解答,希望能为您提供有用的信息。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养殖用地不给批怎么办?
[来看我][来看我][来看我] 找对部门 详细如下
在农村办个养殖场需要批地,具体手续如下: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 220号)
其中有规定:
(一) 申请规模化畜禽养殖的企业或个人,无论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还是其他企业或个人,需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向县级畜牧主管部门提出规模化养殖项目申请,进行审核备案。
(二) 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申请规模化畜禽养殖的,经县级畜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乡(镇)国土所要积极帮助协调用地选址,并到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用地备案手续。涉及占用耕地的,要签订复耕保证书,原则上不收取保证金或押金;原址不能复耕的,要依法另行补充耕地。
(三) 其他企业或个人申请规模化畜禽养殖的,经县级畜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县(市)、乡(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积极帮助协调用地选址,并到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用地备案手续。其中,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占用耕地的,应签订复耕保证书,原址不能复耕的,要依法另行补充耕地;附属设施用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按照规定的批准权限和要求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四) 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要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出租、转包等合法方式取得,切实维护好土地所有权人和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
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有关手续完备后,及时做好土地变更调查和登记工作。因建设确需占用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的,应根据规划布局和养殖企业或个人要求,重新相应落实新的养殖用地,依法保护养殖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这个肯定有原因,在选择养殖用地的时候既要考虑的所占地的土地性质,国家对土地资源的管理是有明确规定的,哪些地是可以用来建设用地的,哪些地是不能改变使用性质的,这个要到当地国土资源局去咨询一下。还有就是要考虑到环境污染的问题,养殖基地的建设不能影响到人们的正常生活,更不能污染环境了,所以环测一定要过;可以到政府相关部门去多咨询一下。
新的一号文件有专门的农业养殖土地用地的明确规定,可以看一下 问题七:今年中央一号文件在强化补短板“人地钱”要素保障方面有哪些政策亮点?
答:编筐编篓,重在收口。2024年到了收官决胜的最后关口,补上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三农”领域的短板,离不开真金白银的政策支持和要素保障。今年中央一号文件,在强化“人地钱”要素保障方面出台了含金量高的政策。一是人才保障方面。提出抓紧出台推进乡村人才振兴的意见,有组织地动员城市科研人员、工程师、规划师、建筑师、教师、医生下乡服务,城市中小学教师、医生晋升高级职称前原则上要有1年以上农村基层工作服务经历。二是用地保障方面。提出完善乡村产业发展用地政策体系,将农业种植养殖配建的各类辅助设施用地纳入农用地管理,合理确定辅助设施用地规模上限,明确农业设施用地可以使用耕地。提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可以通过入股、租用等方式直接用于发展乡村产业。明确新编县乡级国土空间规划应安排不少于10%的建设用地指标,省级制定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应安排至少5%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保障乡村产业用地。三是投入保障方面。当前财政收支压力很大,许多方面都在压减支出,但补“三农”全面小康短板的投入要保。今年一号文件明确提出加大中央和地方财政“三农”投入力度,中央预算内投资继续向农业农村倾斜,加大地方债用于“三农”规模,要求抓紧出台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进一步提高农业农村投入比例的意见。要强化对“三农”信贷的货币、财税、监管政策正向激励,适度扩大支农支小再贷款额度,坚持农村信用社县域法人地位,鼓励商业银行发行“三农”、小微企业等专项金融债券,明确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按规定享受现行小微企业相关贷款税收减免政策等。部署稳妥扩大农村普惠金融改革试点。
你还是到乡镇国土所和村建办区咨询吧。
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
你的土地是承包的,修建永久性建筑可能办不到建设手续的,各地地方管理不一样,我也不好多作解释,从事种植业、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直辖市制定。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由城市;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不得占用农用地、自治区。
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
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
大家好,我是天骋农人。现在国家对于用地这一块控制得比较严格,养殖用地这几年更是相当苛刻,不像以前在农村只要在自己家地里怎么搭怎么弄都很少有人找你,现在加上环保要求,想搞一块养殖用地是相当麻烦。
题主说政府不给批,那肯定是其中某些程序出了问题,据国土资源部制定的《全国土地分类》和《关于养殖占地如何处理的请示》的规定,养殖用地属于农业用地,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从事养殖业不再按照建设用地或临时用地进行审批,所以不允许占用基本农田,占用耕地也是分条件的。
然后上面建养殖场还需要通过环境评估,还必须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再就是必须满足环保要求,一般水源地或者生活区肯定是不能建的,然后在禁养区或者有破坏土地条件的肯定不能建。
上面这些大的硬性条件先看下自己哪些不满足,然后想办法跟进做到合法合规,如果这些都没问题,那就要看下当地的具体政策,有时候该走关系的走下关系,该打点的打点下。关于农村或者养殖这一块国家的扶持也挺大,每一年的政策也都不一样,所以要多关注这方面的资讯。如果养殖上了一定的规模,政府会大力支持的,所以用地应该也不是难事;然后就是对于扶贫这一块,如果你是贫困户口或者家庭低保之类的,搞养殖国家也有政策扶持,用地审批也有特殊照顾的。
所以根据以上自己先理理,然后尽量想办法,有志者事竟成,我想只要正儿八经的想搞事,多想办法,一个养殖用地应该是没有问题的!
关于养殖用地的有关规定?
畜牧业是农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村经济的重要产业,是农民增收的主要来源之一,可以为农村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也是农村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重要门路。近年来,随着畜牧业的发展,规模化养殖用地逐渐成为发展的瓶颈。因此国土资源部和农业部就曾联合出台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的有关用地政策。那么关于养殖用地政策你又知道多少呢?
一、申请畜禽规模化养殖场用地应具备下列条件
1.必须是2008年1月1日以后申请新建或扩建的。
2.实行封闭管理,人畜分离,集中饲养,常年存栏生猪300头以上,肉牛100头以上,家禽10000羽以上。
3.选址与设计合理,配套设施(含环境设施)完善,防疫严格,管理规范,并实现专业化、规模化、标准化、生态化生产。
4.兴办畜禽养殖的企业或个人,需到畜禽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规模化养殖场的批准文件。
二、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扶持政策
1.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作为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2.其他企业和个人兴办或与上述组织或个人联合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实行分类管理。申请规模化畜禽养殖的企业或个人,需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向县级畜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进行审核备案。
3.其他企业或个人申请,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占用耕地的,应签订复耕保证书,原址不能复耕的,要依法另行补充耕地;附属设施用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按照规定的批准权限和要求,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4.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以出租、转包等合法方式取得,切实维护好土地所有权人和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确需占用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的,应重新落实新的养殖用地,保护养殖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针对以上政策,首先各地要依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认真调查研究,进一步完善有关政策,细化有关规定,积极为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做好服务。其次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畜牧主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组织领导下,各司其职,加强沟通合作,及时研究规模化畜禽养殖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完善相应政策和措施,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的健康发展。最后,各地在贯彻落实本通知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报国土资源部和农业部。
以上就是关于农业部对养殖用地新规的全部内容,希望这2个解答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更多问题,欢迎随时关注我们的网站。
标签: 农业部对养殖用地新规 用地 养殖 农业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