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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业养殖用地政策
1、严格控制养殖用地规模:各级政府要合理确定养殖用地规模畜牧养殖土地管理办法,严格控制非农用地转为养殖用地,确保耕地保护红线不突破。同时,要加强对养殖用地畜牧养殖土地管理办法的监管,防止违规占用耕地。 优化养殖用地布局:鼓励养殖企业向适宜养殖畜牧养殖土地管理办法的地区集中,避免在生态敏感区、水源保护区等禁止养殖畜牧养殖土地管理办法的区域进行养殖。
2、农村养殖用地新规定: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种植设施破坏耕地耕作层,但由于位置关系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允许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但必须补划。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
3、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作为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其他企业和个人兴办或与上述组织或个人联合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实行分类管理。
国土资源部养殖用地最新规定
国土资源部最新制定的《全国土地分类》和《关于养殖占地如何处理的请示》规定:养殖用地属于农业用地,其上建造养殖用房不属于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从事养殖业不再按照建设用地或者临时用地进行审批。
据国土资源部最新制定的《全国土地分类》和《关于养殖占地如何处理的请示》规定:养殖用地属于农业用地,其上建造养殖用房不属于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从事养殖业不再按照建设用地或者临时用地进行审批。
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要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出租、转包等合法方式取得,切实维护好土地所有权人和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有关手续完备后,及时做好土地变更调查和登记工作。
近日,国土资源部与农业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旨在强化和规范设施农用地的管理。通知着重从四个方面进行了规定:首先,对设施农用地的范围进行了明确。这些用地包括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以及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
自家承包的农用地上建养殖场,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规定的
如果拟占用的耕地属于非基本农田,则在符合《畜牧法》规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用于建养殖场。《畜牧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国家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发展规模化、标准化养殖。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畜禽养殖用地。
如果是基本农田的话是不可以的,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禁止占用基本农田种树栽果及养鱼。若农用地属于基本农田以外的土地,则允许从事畜牧业生产,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村民种植农作物、种树、畜禽养殖。
如果承包的是基本农田,建养殖场是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如果是其它农业用地的,需要向发包方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进行申请。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法律分析:不合法。因为承包的土地,在承包合同上肯定是进行种植的,如果想建养牛棚,搞养殖,就需要先办理相应的手续才可以的,这样才合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条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需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 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
国家对养殖业占地规定
不允许。《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畜牧养殖土地管理办法,可以利用荒地畜牧养殖土地管理办法的畜牧养殖土地管理办法,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牛养殖:牛养殖占地面积应当控制在3亩/头以下。 羊养殖:羊养殖占地面积应当控制在0.5亩/只以下。 鸡养殖:鸡养殖占地面积应当控制在0.05亩/只以下。 鸭养殖:鸭养殖占地面积应当控制在0.1亩/只以下。养殖占地的环保要求 除了养殖占地面积的要求之外,养殖业还需要遵守环保要求。
养殖用地必须事先经国土部门统一规划,绝对不应予占用基本农田,尽量占用劣地和荒地;解决养殖事项个人申请,经村镇认可后,到畜牧部门解决规模化养殖备案手续;养殖用地如果建设永久性建筑不能恢复耕种,应当解决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未经批准不准占用一般耕地。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设施农业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实占补平衡。新的政策规定,严格控制新增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等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使用一般耕地。确需使用的,应经批准并符合相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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