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第一次见面,你的眼里是怎样的我?”这是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旗下首位虚拟人“员工”AYAYI的第一篇小红书。AYAYI“发布”了她的第一张图片——银色短发的少女,平静地看向前方,特写之下依然栩栩如生。仅凭这一张图片,AYAYI就收获了三万粉丝。
一、虚拟人“代言”
在各大自媒体平台上,活跃着相当数量的虚拟人,他们大多走时尚博主的路线,“分享”穿搭、妆容,当然还有符合其“人设”的“生活”内容。
由于虚拟人有形象“完美”、不会“塌房”、配合度高等优点,渐渐开始受到品牌方的青睐。就与品牌方的关系而言,可以将虚拟人分为两类,一类是由专门的虚拟人公司打造的虚拟人,其具有完整的“人设”,并由虚拟人公司进行长期的运营维护,比如AYAYI、集原美等;另一类是附属于品牌方,专门作为该品牌代表的虚拟人,比如屈臣氏的屈晨曦。
(小红书虚拟人AYAYI,图源小红书APP)
二、虚拟人“代言”前景并不明朗
小编关注过许多虚拟人,目前来看,其实国内大多数的虚拟人都不够“真实”。相较于高投资的动画大片中的形象,国内虚拟人的视频、照片都存在不自然的问题。这一方面是因为技术水平有限,另一方面也是因为缺乏足够的资金和时间投入。目前,想要让虚拟人更加自然真实,也许提升技术水平是唯一的道路。因为一方面,目前虚拟人变现能力还很弱,也就很难吸引到资金;另一方面,为了适应自媒体的更新频率,技术人员也很难有较长的时间进行制作。
目前虚拟人“代言”的前景并不明朗。对虚拟人公司而言,打造真正意义上的虚拟人需要长期的运营,以塑造完整的“人设”、积攒知名度;对品牌方而言,因为虚拟人商业效应不足,品牌方通常不愿意为其多花代言费。总的来说,市场还尚未找到一条虚拟人商业化的成熟道路。
三、谁是广告代言人?
虚拟人“代言”中也涉及到代言人的问题,但是对于虚拟人及其公司能否成为代言人仍然存在疑问。从宣传上来说,通常采用的是“虚拟代言人”这一名称,但有的品牌方认为:虚拟代言人不能算是代言人,其“代言”应当按照动画时长计算价格——也即虚拟人只是在进行广告表演。那么,虚拟代言人算是广告代言人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首先,这里的“广告主以外”就明确将前文所述的屈晨曦一类由品牌方自创、为自己的品牌打广告的虚拟人排除在广告代言人之外。其次,关于“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的理解,在虚拟人“代言”中,表面上看是以该虚拟人的“名义和形象”进行宣传推广,但是虚拟人不是民法意义上的“人”,也不是《广告法》意义上的广告代言人。那么,能否将虚拟人的“名义和形象”归于所属的公司呢?这就涉及到能否将以虚拟人名义等同于以公司名义的问题。不过,虚拟人“名声”在外,其背后的公司并不一定出名,熟悉虚拟人也不意味着就熟悉其公司。并且,在广告中也并没有表明公司的名称,并不存在以公司的名义为产品做推荐或证明。
《广告法》第三十八条还规定,“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显然,虚拟代言人也根本不可能“使用”其“代言”的商品,或者“接受”其“代言”的服务,更谈不上有自己的“体验”了,这也说明虚拟代言人目前尚不属于《广告法》规制的范围。
四、结语
目前,虚拟人“代言”的法律规制问题还不明确,然而,虚拟人的粉丝确实会因为虚拟人的“代言”而选择购买其“代言”产品或服务,品牌方用虚拟人的影响力也确实地增加了经济效益。在这样的情况下,虚拟人及其公司真的能完全被排除在《广告法》之外吗?随着虚拟人“代言”的增多,如何对这种代言进行规制将是未来《广告法》及相关法律需要关注的问题。
【稿件来源】曹尚菲
【推文排版】邓艾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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