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业务员进入灰名单怎么办(保险销售人员灰名单制度建立剔除不具保险从业品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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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银保监局下“猛药”破除行业顽疾


9月1日,北京银保监局印发《北京银保监局关于印发北京保险机构销售人员处罚信息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首次从监管层面提出了保险销售人员处罚信息登记、使用和管理等规范要求,持续提升销售队伍整体素质,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办法》建立了销售人员“灰名单”制度,进一步完善销售人员失信惩戒机制,营造“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规范从业氛围,强化销售人员准入管理。


对此,北京银保监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根据行业协会原有《北京人身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警示信息管理办法》,各保险机构慎重录用或者不得录用进入“黑名单”的销售人员,录入标准高,影响大,造成使用受限。


《办法》借鉴了银行从业人员监管经验,将“黑名单”升级为“灰名单”,扩大了信息收集范围,同时将使用决定权交给市场主体,由保险机构充分参考处罚信息、自主决定销售人员的录用,保险机构具有更大的自主权。《办法》强调在人员招录中应充分参考处罚信息,其实也是要求保险机构要综合考量招录人员的诚信背景情况,对于有过记录的人员要从严把握。监管部门在后续监管中如果发现违规责任人属于系统登记人员,且保险机构在准入中未尽到审查责任,监管部门将严肃追究相关机构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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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黑名单”升级为“灰名单” 


的确,“人海战术”曾经给这个行业带来很长一段时间的红利期,但近千万保险代理人的销售队伍亦难免良莠不齐。


据介绍,自从1992年,个人保险代理人制度被引入人身险行业,以个人代理人为主的保险销售人员发挥了巨大作用,不仅促进了行业的快速发展,也推动了社会公众对保险的认知。截至今年8月末,北京地区的个人代理队伍达到22.7万人,其中人身险公司11.9万人,保险专业代理机构3.3万人,保险经纪公司2.6万人。 


北京银保监局人身保险监管处处长王丹表示,这么大的销售队伍确实是良莠不齐,监管中发现部分已经被监管机构行政处罚甚至被刑事处罚的,一些具有不良从业记录的人员,换一家机构仍然在保险业内从业,继续出现一些违规违纪行为。如何提升保险销售人员整体素质,如何净化保险从业队伍、将不具备保险从业品质的销售人员从行业剔除出去,北京保险监管部门一直在积极探索。


针对如此庞大的基数,《办法》从不良从业人员的处罚管理、登记、使用等多方面切入。北京银保监局人身保险监管处处长王丹介绍称,《办法》主要有三方面创新:


一是将“黑名单”扩展为“灰名单”。《办法》在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党纪政务处分等较为严格的惩戒措施基础上,还增加了内部处分和其他惩戒。


二是优化信息登记、使用和管理的标准及流程。要求行业协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做好处罚信息系统的维护。


三是明确强制执行要求。行业协会要定期对保险机构信息登记和使用情况进行通报、适时抽查并将问题报送监管部门,而北京银保监局也将加强对保险机构瞒报、漏报等不规范行为的监管。


对此,首都经贸大学保险系副主任李文中对此表示,依据《办法》建立“灰名单”制度后,将大大增加保险销售人员违法违规成本,形成对销售人员有效威慑,引导他们合法合规地从事保险销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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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保险销售人员失信惩戒机制


新建立“灰名单”制度,将更多行业不规范行为列入监管范围,无疑是进一步收紧监管力度,从而抬高保险销售人员的准入门槛。


值得注意的是,在建立“灰名单”制度、扩大信息收集的基础上,监管部门在录用销售人员方面最大限度给予市场主体自主选择权。《办法》优化了信息登记、使用和管理的标准及流程,并要求行业协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做好处罚信息系统的维护。具体来看:


在处罚信息管理方面,《办法》要求保险机构指定专门部门和人员负责处罚信息登记、查询使用和存档管理等工作,并由北京保险行业协会、北京保险中介行业协会负责北京保险销售人员处罚信息登记管理系统建设、运营管理和日常维护。


在处罚信息登记方面,《办法》规定等级内容除了被罚人姓名、证件等基本信息外,还要求记录被处罚行为发生时,被罚人所在机构、时间、岗位、具体违规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结果。


在处罚信息使用方面,《办法》要求保险机构完善招聘制度及流程,人员招录时须在处罚信息登记管理系统中进行查询。除存在监管规定禁止聘任或委托情形,由保险机构自主决定人员的聘用。


整体来看,此次《办法》的目的就是要构建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失信惩戒机制,深化“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规范从业意识和诚信清廉金融文化,进而提升销售人员整体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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