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 遵义市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
01
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检察机关依法快捕快诉确保案件质效
——黄某某、向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定罪处罚。2020年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明确规定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体现了国家立法机关以最严格的法律条文禁止和严厉打击一切非法捕杀、交易、食用野生动物的行为。
【基本案情】
2020年2月17日,接群众举报,黄某某、向某某夫妻在余庆县城及周边从事中药材收购过程中,收购各类野生动物进行销售牟利。余庆县森林公安局先后在黄某某、向某某的中药材收购店和门市部的冰柜内查获各类野生动物死体94只,其中有3只动物死体经鉴定系红腹锦鸡,属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其余动物死体系国家“三有动物”。余庆县森林公安局当日即以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经营罪立案侦查,于2月18日决定对黄某某刑事拘留、对向某某监视居住,2月21日报请对黄某某批准逮捕,同日,余庆县人民检察院作出批准逮捕决定。2月25日余庆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黄某某、向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移送余庆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余庆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于2月27日以黄某某、向某某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向湄潭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湄潭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2日适用速裁程序以远程视频方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当庭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黄某某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向某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本案判决已于3月17日生效。
【典型意义】
为确保疫情防控期间涉疫情案件的办案质量和效率,依法从重从快办理本案,余庆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专人全程介入本案,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多次与省、市森林公安案件指导人和有关专家召开案件研判会,共同分析研判案情,就被告人主观明知、共同犯罪、罪数问题、价值认定、收购来源、销售去向、鉴定意见等方面提出取证意见和建议,为公安机关快速侦查取证、检察机关快捕快诉、人民法院快审快判打下了坚实基础。同时,在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基础上,承办检察官充分调查了解到二被告人共有四名子女,其中一名子女在读大学,一名子女系重度残疾不能自理,经济负担较重,家中还有上百吨中草药需要加工出售等具体情况。据此,承办检察官结合本次疫情发生的原因、造成的危害、产生的影响,以及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家庭具体情况等给被告人释法说理,通过耐心细致的法治教育、解释疏导,黄某某、向某某均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真诚悔罪,认罪认罚,积极交纳了生态修复金,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快速审理。后余庆县人民检察院建议公安机关对向某某采取了非羁押的刑事强制措施,并对其提出缓刑的量刑建议,充分体现了检察机关的人文关怀和司法温情,确保了案件办理取得积极良好的成效。
02 相约跨区域团伙打鸟 四人非法狩猎被公诉
——正安县张某某等四人非法狩猎案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以非法狩猎罪定罪处罚。
【基本案情】
2019年11月20日至22日期间,陈某、吕某某、王某某三人乘坐张某某驾驶的一辆银灰色五菱荣光面包车并带上了捕鸟工具诱鸟器、鸟网等从九庄收费站上高速到达正安县安场镇,在安场镇购买了两把镰刀后前往新州镇,沿着新州镇顶菁村境内公路沿线实施捕鸟行为,先后共捕得野生鸟类56只,经遵义市动物救助站查看证实,张某某等人猎捕的野生鸟类中画眉鸟45只,松雀11只。
2020年2月28日,遵义市森林公安局正安分局以张某某、陈某、吕某、王某某四人涉嫌非法狩猎罪移送正安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为了精准快速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犯罪分子,正安县人民检察院在受理案件当日迅速指派专人对此案进行审查,认真梳理案情,核实证据,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法律关。经审查认为,张某某、陈某、吕某、王某某四人在未办理狩猎证的情况下,在正安县新州镇境内使用禁猎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的行为,已经严重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且情节严重,上述四人的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正安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3月2日对张某某等人提起公诉。
【典型意义】
非法狩猎罪禁用的捕猎工具及方法包括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或者火攻、烟熏、网捕等。被告人以张某某、陈某等人使用电子诱鸟器、鸟网对野生鸟类进行猎捕,数量已达到刑事立案的标准,由于该案系跨区域团伙作案,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社会关注度高,正安县人民检察院在受案当日迅速指派专人对案件进行审查,切实做到了严厉、快速打击被告人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03 暴力抗拒疫情防控检查 妨害公务要担责
——申某某妨害公务案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有关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基本案情】
2020年2月21日15时许,申某某欲进入务川自治县丹砂街道杨村社区麒龙城市广场小区,在小区门口执勤的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伍某和邹某某核实信息时,被告人申某某强行进入小区,并辱骂工作人员,伍某遂上前制止,被告人申某某不听劝阻并与伍某发生抓扯,用拳头将伍某左眼部打伤。后申某某主动叫他人报警,且未离开现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务川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申某某认罪认罚,真诚悔罪,且具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建议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建议法院对其判处拘役四个月。2020年3月12日,务川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申某某拘役四个月,本案判决已于3月23日生效。
【典型意义】
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检察机关响应国家依法及时、从严惩治妨害疫情防控犯罪的工作要求,加强与公安机关配合,积极介入引导公安机关取证,以促进认罪认罚教育转化为切入点,以精准量刑建议为抓手,快速打击犯罪,确保奋战在防控一线的工作人员安心放心,为疫情防控保驾护航。
04 检察机关依法开展立案监督 坚决维护正常防疫秩序
——韩某强、韩某乾妨害公务案
【基本案情】
2020年2月12日15时许,道真自治县公安局桃源乡派出所民警陈某接到桃源乡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反映称“道真自治县桃源乡群益村大坪组村民韩某强、韩某乾在大坪新村路段违规搭载三轮车且不配合疫情防疫相关工作,请出警处理”。陈某带辅警刘某某驱车赶往现场处警,在现场处置过程中,韩某乾因涉嫌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出警民警现场依法口头传唤其到桃源乡派出所接受询问查证。陈某、刘某某二人在带离韩某乾时遭到韩某乾之子韩某强的阻拦,陈某现场责令其立即停止阻碍执法行为并警告无果后,依法口头传唤其到桃源乡派出所接受询问查证,韩某强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传唤并与陈某发生肢体冲突,将陈某摔倒在地,致使陈某头部后脑处受伤,韩某乾见此情况后不听从辅警人员刘某某的制止而强行下车并致使刘某某摔倒致伤。经道真自治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刘某某所受之伤为轻微伤。
案发后,道真自治县公安局对案件以行政案件受理,拟对韩某强、韩某乾作治安处罚,2020年2月18日,道真县人民检察院积极发挥检察职能,主动深入公安派出所开展工作,了解治安、刑事案件发破案情况,查阅了相关案件材料,认为韩某强、韩某乾已涉嫌妨害公务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遂于次日启动立案监督程序,道真自治县公安局于19日转立为刑事案件侦查。2月23日,经道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道真自治县公安局对韩某强、韩某乾依法执行逮捕。2月28日,道真县人民检察院以韩某强、韩某乾构成妨害公务罪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向道真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道真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4日适用速裁程序进行了审理,采纳公诉机关从轻从宽处罚的量刑建议,当庭判处韩某强拘役3个月、韩某乾拘役2个月,本案判决已于3月16日生效。
【典型意义】
立案监督是检察机关的法定监督职责。遵义检察机关把提高监督职能,提升办案质量作为重中之重,对全市因抗拒疫情管控引发的妨害公务、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案件开展立案监督专项活动,逐案进行排查,严格掌握法律界限,防范出现“有案不立”“以罚代立”等妨碍法律正确实施的问题,有效从严惩治暴力抗拒、严重破坏防疫秩序的犯罪行为,坚决维护正常防疫秩序。
05
不拔高不凑数不升格 检察机关依法规范办理涉疫情案件
——谭某某行政拘留案
【基本案情】
2020年2月4日,务川自治县都濡街道办事处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社会防控组工作人员田某、王某、高某、李某某在都濡街道弯弯门市部门口开展疫情防控工作时,发现谭某某未戴口罩在街上行走,于是王某和田某等人上前劝说,谭某某不听从工作人员劝阻,并与工作人员产生争执,现场发生了推搡,后被工作人员制止。
该案发生后,务川县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案件,通过查看天网监控视频、查阅卷宗等方式了解案情后认为:行为人谭某某的违法行为显著轻微,不构成妨碍公务罪,该案系治安案件,建议公安机关按治安案件进行处理。公安机关对检察机关建议予以采纳,谭某某被务川自治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治安处罚。
【典型意义】
刑法具有谦抑性。本案中,行为人的违法行为显著轻微,通过治安处理便能起到警示教育作用。检察机关在办理涉疫案件中,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坚持理性、平和、公正的司法理念,坚持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既严厉惩治严重妨害疫情防控的犯罪行为,又把握好违法行为与刑事犯罪的界限,切实处理好严厉打击与依法办案的关系,不拔高、不凑数、不升格处理案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