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共10章94条,新增2章,调整1章章名,增加24条,删除3条。修订后的新法主要呈现七大亮点,体现为管理事项的“三个明确”和监管工作的“四个变化”。
“三个明确”包括:
明确可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基本条件
对于准确把握畜禽范围,规范畜牧业监督管理,正确处理好资源保护利用与产业发展的关系具有现实意义。
明确国家对畜禽遗传资源享有主权
遗传资源保护以国家为主、多元参与,保护优先、高效利用,实行分类分级保护。
明确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全国统一管理
国家对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在统一的信息平台办理。
“四个变化”包括:
新增“畜禽屠宰”一章
将屠宰管理纳入畜牧法,给予上位法支持,要求制定并实施畜禽屠宰发展规划,规范定点屠宰制度,并对屠宰企业的设立条件、建立质量安全管理和风险监测制度等做出全面规定。
强化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修改条款中“畜禽粪污处理利用”为“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从配套设施装备、技术培训、养殖档案、畜禽粪污养分平衡管理等方面对畜禽养殖的防疫条件、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提出明确要求。
新增从事畜禽养殖的禁止性条款
新增从事畜禽养殖的禁止性条款“不得随意弃置和处理病死畜禽”,规范养殖者行为,加强畜禽疫病防治,保障公共卫生安全。
调整部分违法行为法律责任
新增对“兴办畜禽养殖场未备案”和“养殖档案中未载明畜禽粪污收集、储存、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情况”两项违法行为的处罚条款。调整“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检疫证明,伪造、变造畜禽标识,或者持有、使用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违法行为,不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处罚,改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新修订的《畜牧法》,强化保障了养殖用地、加强保护了养殖者的合法权益。在此,执法人员提示广大养殖从业者要认真学法,力求懂法,并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一、畜禽养殖场的选址建设不得在禁养区域;
二、兴办养殖场须及时备案;
三、重视畜禽疫病防治,做好粪污无害化处理,保障公共卫生安全;
四、不得随意弃置和处理病死畜禽;
五、认真做好畜禽养殖档案记录工作。